第326章 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(第1/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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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与担保?是一种非典型担保,即?众所周知?的??”名为买卖,?实为?借贷?”的?融资?方式?。具体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(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方)达成的一种合同安排,其中担保人事先将担保财产交付或登记给债权人,使债权人获得这份担保财产的所有权。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,债权人将会将该财产的所有权重新返还给担保人。

从表面上看,“让与担保”作为一种担保,似乎与传统的抵押、质押、保证等典型担保方式没有太大差异。然而,在“让与担保”中,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债务到期时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,用以担保债务的清偿。这种担保机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,以确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能够优先以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清偿。因此,“让与担保”实质上是物的担保,保障债权的实现,而不是债的担保。

让与担保的独特性体现在多个方面,它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担保手段,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。通过让与担保,债务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前继续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效益,而不必像传统担保方式那样在形式上失去了对标的物的权益。这种综合性担保方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,促进双方在交易中的信任与合作。

在我国司法实践中,对于让与担保的认可也在逐步增加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裁判观点明确了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对让与担保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。2020年?《民间?借贷?司法?解释?》23条?为其提供了司法依据。同时,民法典的实施也对让与担保的规则进行了调整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的生效?使其在法律上得以合法存在。

让与担保在我国复苏并盛行,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,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天然的简捷性。相比于繁琐的抵押、质押程序,让与担保能够通过物权形式上的转让,更加便捷地实现担保效果。此外,不动产领域传统的抵押、质押也存在一些限制,而让与担保在这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,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经济交易的需求。

然而,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,让与担保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挑战。其中,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其与过去法律规定的一些规则存在冲突。例如,让与担保是否涉及虚假表示、是否规避了流押(质)禁止之规定、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等问题都引起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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